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九四號
上 訴 人 戊○○
丁○○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上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B 法 官 周舒雁~B 法 官 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