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六號
原 告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壬○○
庚○○辛○○丙○○○丁○○○訴訟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癸○○被 告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