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
原 告 張威珍即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帶同證人張威堅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B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