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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沈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張立業律師?

被 告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廿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裁判日期:200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