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沈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十樓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十樓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謝曜焜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裁定命在該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即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六五四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業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七四四號裁定將原裁定廢棄,有前開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件在卷足憑,是禁止相對人王美蘭行使旭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權之假處分裁定已不存在,停止本件訴訟之原因已經消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何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