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告故買贓物及偽造私文書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0七四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五九號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錫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