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複 代理人 丙○○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複 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被 告 丁○○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公共危險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部分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二○號判決一份在卷案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B書記官 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