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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之準備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

裁判案由: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0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