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之準備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惠玲裁判案由:通行權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