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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六四七號請求償還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 日~B書記官 李宏明

裁判案由:償還墊款
裁判日期:2001-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