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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一號

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通訊處:台北郵政信箱八四之二四二號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訴訟代理人 林小娟複 代理人 彭建寧

黃秋婷陳盈潔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十四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貳萬元,折合銀元陸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柒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貳百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元,尚欠新台幣壹萬零壹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

裁判日期:200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