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一號
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徐婉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具狀補正記載原告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原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起訴狀記載原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郵政信箱八十四之二四二號信箱,法定代理人陳振榮住台北郵政信箱八十四之二四二號信箱,其後之書狀雖有為更正,惟上開住所僅改為台北郵政信箱一一七之三一○號,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