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五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被 告 小石公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被告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如附件)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係被告公司股東,被告公司並未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召集股東臨時會,卻虛擬「決議通過本公司與安皓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之會議記錄(如附件),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向經濟部申請獲准變更登記,兩造間於起訴前對於系爭決議存在與否,確有爭執,雖被告公司於原告起訴後認諾,並於庭訊後主動向經濟部申請撤銷公司合併登記,然遭經濟部以需法院確認判決始得辦理為由駁回申請,是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所受侵害之危險,仍待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可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此請求確認如附件所示之決議不存在。
三、證據:提出被告公司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經濟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經(八九)中字第八九四九八九九八號函、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經
(八九)中字第八九五四一三四七號函等件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被告公司確實未召集股東臨時會,所為該日股東會會議記錄係虛擬的,被告公司於庭訊後,主動向經濟部申請撤銷公司合併變更登記,遭經濟部以需法院確認判決始得辦理為由駁回申請。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為被告公司股東,被告公司雖於原告起訴後認諾,並於庭訊後主動向經濟部申請撤銷公司合併登記,然遭經濟部以需法院確認判決始得辦理為由駁回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經濟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經(八九)中字第八九四九八九九八號函、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經(八九)中字第八九五四一三四七號函等件影本為證,又公司合併對於股東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卻虛擬已決議通過之記錄,進而持之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合併變更登記,對於原告私法上之地位自有侵害之危險,仍待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否則被告公司無法獲准申請撤銷公司合併變更登記,可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就系爭決議提起確認不存在之訴,合先說明。
二、按公司之合併,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根本未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召集股東臨時會,卻虛擬「決議通過本公司與安皓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案」之會議記錄(如附件),系爭決議即屬自始不存在,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如附件)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