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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七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訴訟代理人 張朝富

張明凰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綜合存款約定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白光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B書記官 李錦輝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項
裁判日期:200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