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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裁判案由:債權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0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