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