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許清琳裁判案由:債權人異議之訴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