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楊連宗
丁文隆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融資款項事件,依兩造間之金融卡融資契約第十條約定,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金融卡融資契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B書記官 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