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六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陳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六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