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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莉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呂妍旻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
裁判日期:200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