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律師
陳美智律師(送達代收人 郭月娥 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二)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複 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徐福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B書記官 陳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