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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九六號

原 告 上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興泰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鄉○○路○段○○○巷八之三十六號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縣○○鄉○○路○段○○○巷○號四樓之五一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台北縣○○鄉○○路○段○○○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裁判日期:200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