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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0號

原 告 丙○○○

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B書記官 廖宮仕

裁判案由:給付補貼款等
裁判日期:200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