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0號 原 告 丙○○○ 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B書記官 廖宮仕裁判案由:給付補貼款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