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六0號 原 告 丙○○○ 乙 ○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月 日~B書記官裁判案由:給付補貼款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