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九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湯阿根律師
李昌明律師甲○○被 告 笠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複 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林炎平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B 法 官 周舒雁~B 法 官 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B 書記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