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B書記官 李錦輝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費
裁判日期:2001-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