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一二號
原 告 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芳雲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四樓兼法定代理人 林清榮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