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仲執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興農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應徵非訟聲請費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尚欠新臺幣玖拾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並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兩造間之職棒選手契約影本、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仲裁規則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 李宏明
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