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仲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TEAK MA送達代收人 林鳳秋律師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鑫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裁定認可仲裁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仲裁協議之中文譯本。
二、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之中文譯本。
三、相對人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