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鄭琮耀法定代理人 連玉秀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 官 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日賓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