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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婚字第 3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婚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

(另案於台北分監服刑中)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兩造於民國六十年六月十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婚後夫妻感情初尚融

洽,育有子女五人,詎被告自七十八年起,即不務正業,販賣六合彩明牌、非法吸用安非命及賭博,棄家庭於不顧,經原告勸阻,仍不知悔悟,又因被告非法吸用安非他命後,對原告拳打腳踢,破壞家中門、窗及家具用品。嗣被告經警緝獲羈押於看守所,便威脅原告若不想辦法辦理交保手續,被告揚言出獄後對原告家中的人不利。目前被告因販賣六合彩明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現於監獄中服刑。

㈢爰依民法第一百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被告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及第二項有其他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規定,訴請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與原告結婚二、三十年,現在離婚會鬧笑話,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在監資料表、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九四二號妨害秩序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卷證資料以供參酌。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六十年六月十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詎被告自七十八年起,即不務正業,販賣六合彩明牌、非法吸用安非命及賭博,先後被法院判處徒刑,目前被告亦因販賣六合彩明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現於監獄中服刑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且經本院調閱被告在監資料表、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九四二號妨害秩序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卷證等資料,顯見被告先後於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十年七月十七日、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及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因販賣六合彩明牌涉犯妨害秩序罪,經法院判各處有期徒五月、七月、八月及九月,復於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因非法吸用安非他命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因犯賭博罪,經法院判處罰金三千元,被告再因販賣六合彩明牌涉犯妨害秩序罪,經本院三重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九四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判決確定在案,目前被告因該案於監獄服刑,被告雖抗辯結婚多年,不同意離婚云云,顯非可採,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夫妻之一方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又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販賣六合彩明牌涉犯妨害秩序罪,經本院三重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九四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判決確定在案,目前被告因該案於監獄服刑中,被告販賣六合彩明牌涉犯妨害秩序罪,且累犯為之,依社會一般觀念皆認為係不名譽之罪,而原告於九十年四月二日提起本件離婚之訴,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張紫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0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