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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家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聲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稱海基會)對相對人送達本院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之本件認可裁定書,嗣由海基會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向大陸地區郵遞送達,而未能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爰聲請人以相對人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本院准將應送達於相對人訴狀繕本及認可裁定書為公示送達一事。經核無不合,應准為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認可裁定書須登載於大陸地區公開銷售之任何一種日報;又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陳財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波君

裁判日期:200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