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五一號 原 告 乙○○ 丁○○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教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裁判案由:給付生活教育費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