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B 法 官 黃信滿~B 法 官 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曹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