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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B 法 官 黃信滿~B 法 官 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曹秋冬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所有權
裁判日期:200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