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五號
上 訴 人 總督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忠行~B 法官 陳福來~B 法官 崔玲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倨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