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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六號

聲 請 人 謝碧鳳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右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又依規定應召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死亡,於同年四月間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其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指定甲○○之遺產管理人,經鈞院以八十八年度繼字第二九九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在案。聲請人就職後,舉凡申報遺產稅、編製遺產清冊、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聲請法院公示催告其他繼承人承認繼承、並因期間內無人承認繼承向法院陳報、及其他相關事務之處理等,皆親自為之,是得依法請求報酬。惟聲請人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函請拋棄繼承人宋秀珍等七人協助查詢是否尚有被繼承人甲○○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等親屬,以利召開親屬會議,執行相關事務,宋秀珍等七人至今均無回應。且所知被繼承人林水金之母林美玉,亦以拋棄繼承,實不宜為親屬會議之成員,另又查無其他親屬會議之成員,是親屬會議顯有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是依法請求鈞院酌定報酬。又依財政部八十五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有關律師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件,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直轄市新台幣(下同)四萬元,準此,因聲請人就職後確實執行相關遺產管理事務及代為申報遺產稅,爰請求酌定報酬為四萬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繼字第二九九號裁定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本院八十九年家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裁定書、登報暨陳報狀、相關律師函及回執、八十五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等件為證,揆諸首開法文說明,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於法有據。本院斟酌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繁雜程度、聲請人管理遺產事務所耗費之時間及依遺產清冊記載之遺產金額為二十八萬五千六百九十三元等情況,認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為四萬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白光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李錦輝

裁判日期:20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