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親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韓毓寧裁判案由:確認父子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