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親字第 9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案 號:九十年親字第九六號案 由:確認非婚生子女等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

*請將被告丙○○列為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其與被告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

□原、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

答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抗辯事項、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徐福晉~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

裁判日期:200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