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堡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協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承攬人請求承攬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堡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協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承攬人請求承攬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