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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專利權所有權歸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肆萬元(專利權期間至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止,計尚有七年八月之專利權期間,乘以原告陳報之每年專利權之年獲利新台幣五十四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捌佰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肆佰元,尚不足新台幣叁萬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裁判日期:2001-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