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八號
原 告 承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樂送達代收人 劉陽明律師被 告 長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爾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在苗栗縣,另兩造間合意本件訴訟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合意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明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