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陳宏平被 告 甲○○複 代 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 官 潘翠雪~B法 官 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陳宏平被 告 甲○○複 代 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 官 潘翠雪~B法 官 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