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張桂芳律師陳嘉龍律師複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馮馨儀律師被 告 僑德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 丙○○人 2樓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複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第00000000 號 、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 號 、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商標異議案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1年12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商標異議案已終結,有經濟部訴願決定書及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194、第1371號、第1553號、第1554號、第1566號、第1567號、第1631號、第1922號、第1981號、第2028號及95年度判字第45號判決書各1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