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原 告 開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冠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新民庭大樓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原 告 開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冠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新民庭大樓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