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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原 告 開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冠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新民庭大樓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0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