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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新金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位濱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陸拾萬零貳仟柒佰零貳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叁萬肆仟貳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叁佰肆拾叁元,折合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錦輝

裁判案由:地役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