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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三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倪貴春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詳細之事實及理由。

二、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張紫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美雲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