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下午時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B書記官 陳金鳳裁判案由:交付股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