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 原 告 張淑婉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呈報提出告訴之偵查案件案號及終結情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裁判案由:交付股票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