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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鑽石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廣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收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必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裁判日期:200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