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 陳建隆訴 訟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 台北市○○○路○段○○號九樓被 告 戊○○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
乙○○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丙○○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台北市○○○路○段一三三之二號二樓
蔡奮鯨律師被 告 丁○○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四樓訴 訟 代 理 人 薛雅之律師 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四號被告戊○○等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戊○○等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現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四號),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北檢茂岡九十偵一九六○四字第一二八五八號函在卷可參。經查,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 瑞 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B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