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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 陳建隆訴 訟 代 理 人 張秀夏律師 台北市○○○路○段○○號九樓被 告 戊○○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

乙○○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丙○○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台北市○○○路○段一三三之二號二樓

蔡奮鯨律師被 告 丁○○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巷○號四樓訴 訟 代 理 人 薛雅之律師 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戊○○等人有犯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北檢茂昃九十一偵續三○五號字第四八二○一號函所附九十一年度偵續字第三○五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 瑞 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芳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03-08-05